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應配合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二、鑒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在即,請貴校務必依本署1115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7662號函示,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同時宣導本署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已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等資訊,俾維學生權益。